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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未成年人購買彩票的民事法律思考
小類:
法律
簡介:
彩票在我國發(fā)行近20年來,在我國各地都呈現出熱烈火爆之勢,彩票已成為媒體與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由于我國引進彩票的歷史不長,更缺乏系統(tǒng)的研究,在彩票的管理、宣傳、銷售等諸多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特別是未成年人購買彩票一塊,社會上對此問題眾說紛紜,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立法中也出現混亂,由此產生了極壞的負面作用, 彩票信譽降低,以至于嚴重影響了彩票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詳細介紹:
發(fā)行彩票是政府為滿足特定的社會公共需求所采取的一種輔助性籌資手段。彩票在我國發(fā)行近20年來,在我國各地都呈現出熱烈火爆之勢,彩票已成為媒體與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由于我國引進彩票的歷史不長,更缺乏系統(tǒng)的研究,在彩票的管理、宣傳、銷售等諸多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特別是未成年人購買彩票一塊,社會上對此問題眾說紛紜,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立法中也出現混亂,由此產生了極壞的負面作用, 彩票信譽降低,以至于嚴重影響了彩票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此方面的立法需進一步完善。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運用文獻資料、中外立法對比等研究方法,對比世界部分發(fā)達國家彩票的立法情況,分析我國彩票法規(guī)現狀,結合我國近年發(fā)生的彩票案例,從民法學角度,論證了我國加快未成年人購買彩票相應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并就彩票立法時應注意的問題提出若干建議。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文章通過收集相關統(tǒng)計數據,查閱大量文獻,在翔實的數據基礎上,深入分析了存在問題,并提出了針對性的意見與建議。文章主要特點在于密切結合了現代社會的現狀,客觀科學地分析了存在問題,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應用價值和現實意義

與迅速膨脹的我國彩票市場相比,彩票立法形同虛設,至今缺乏統(tǒng)一和比較權威的法律文件。在規(guī)范和解決未成年人購買彩票的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的法律問題。 未成年人購買彩票法律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是由于彩票特殊的法律性質決定的。正是由于彩票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現有的民事法律無法有效的對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調整。本文將首先從彩票的法律性質入手,力爭找到解決問題之道。

作品摘要

發(fā)行彩票是政府為滿足特定的社會公共需求所采取的一種輔助性籌資手段。彩票在我國發(fā)行近20年來,在我國各地都呈現出熱烈火爆之勢,彩票已成為媒體與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由于我國引進彩票的歷史不長,更缺乏系統(tǒng)的研究,在彩票的管理、宣傳、銷售等諸多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特別是未成年人購買彩票一塊,社會上對此問題眾說紛紜,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立法中也出現混亂,由此產生了極壞的負面作用, 彩票信譽降低,以至于嚴重影響了彩票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此方面的立法需進一步完善。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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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方式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2009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彩票發(fā)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彩票發(fā)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品種的規(guī)則和兌獎操作規(guī)程兌獎,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關于上述兩類不同的規(guī)定,目前國內外學者對于未成年人購買彩票是否具有民事效力這一問題爭議很大,具體總結有下面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彩票,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此買賣行為有效,彩吧應當支付獎金。第二種意見認為,購買彩票,具有博彩的性質,未成年人無購買的資格,其應當把彩票退還給彩吧,彩吧返還他購買彩票的錢。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中獎與否,最終確定未成年人購買的彩票之行為效力。未成年人可以把未中獎的彩票退還給彩吧;而對于中獎,可以要求彩吧支付彩金。 對此,我們對該課題進行了研究與分析,并提出了我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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