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項目名稱:
- 淺論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的責任
- 小類:
- 法律
- 簡介:
- 近年來,因停電出現的踩踏事件、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火災、房屋倒塌及其他各類安全事件不斷發(fā)生,這些事件的發(fā)生,每年都要奪去一些年輕的生命,使得成千上萬個家庭遭受不幸,校園安全問題已經日益成為社會、學校、家長的觀注焦點。圍繞這類由學生傷害事故引發(fā)的人身賠償案件,我們需要加強學校責任的認定,更好的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權,讓學生遠離傷害。
- 詳細介紹:
- 據統計,近年來我國中小學生的傷害發(fā)生率在各類傷害總量中高占50%左右。校園安全問題已經日益成為社會、學校、家長的觀注焦點。由于學校缺乏安全責任觀念,預防意識薄弱,導致校園傷害頻繁發(fā)生,而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不清,影響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不利于學校教育事業(yè)的長足發(fā)展。在涉及學生的傷害事故中,的確有很多是由于教育不當或者學校管理不當引起的,但有的卻不是。實踐中不論學校是否與該案相關,是否具有法律責任,都經常會陷入纏訟,這主要是由于法律上對校園侵權的認定和處理缺乏明確具體的界定,操作性不強才導致司法實踐中過分擴大學校的責任。而學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多樣化的,也極其復雜,因此再有經驗的教師,也難以保證完全杜絕發(fā)生學校事故。但是我們可以樹立正確的態(tài)度,找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對癥下藥,透過現象看到本質,提高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盡量把學校事故的苗子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如果一旦發(fā)生了學校事故,則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妥善地加以處理,依法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 本作品撰寫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權,讓學生遠離傷害。 基本思路:以案例形式引入界定什么是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校園學生傷害的責任認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其科學處理,以及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對策與建議,對于多發(fā)的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處理與預防具有重要意義。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 學生活動的安全與保障是系統工程,只有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承擔責任,共同營造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活動安全的氛圍,才能有效降低事故發(fā)生率,真正將安全教育落到實處。
應用價值和現實意義
- 加強學校學生傷害民事責任的認定,探究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防范,有助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校園學生傷害事件,依法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和諧校園的建設。
作品摘要
- 據統計,近年來我國中小學生的傷害發(fā)生率在各類傷害總量中高占50%左右。校園安全問題已經日益成為社會、學校、家長的觀注焦點。由于學校缺乏安全責任觀念,預防意識薄弱,導致校園傷害頻繁發(fā)生,而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不清,影響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不利于學校教育事業(yè)的長足發(fā)展。在涉及學生的傷害事故中,的確有很多是由于教育不當或者學校管理不當引起的,但有的卻不是。實踐中不論學校是否與該案相關,是否具有法律責任,都經常會陷入纏訟,這主要是由于法律上對校園侵權的認定和處理缺乏明確具體的界定,操作性不強才導致司法實踐中過分擴大學校的責任。而學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多樣化的,也極其復雜,因此再有經驗的教師,也難以保證完全杜絕發(fā)生學校事故。但是我們可以樹立正確的態(tài)度,找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對癥下藥,透過現象看到本質,提高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盡量把學校事故的苗子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如果一旦發(fā)生了學校事故,則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妥善地加以處理,依法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 該作品在2010年沈陽市民商法學會年會上獲得“二等獎”
參考文獻
- [1]張新寶主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6頁。 [2]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楊立新,韓東海:《侵權損害賠償》,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郭明瑞:《民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5]方益權:《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探討》,教育評論2004年第1期。 [6]方益權等:《校園侵權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 [7]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主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
調查方式
- 本人通過學校老師介紹了解校園的傷害事故發(fā)生情況,通過網絡了解其他校園侵權案件以及各學校的應對機制,通過比較總結出最優(yōu)方案,還通過查找法條及相關書籍更多的了解校園侵權案件的法律認定及如何賠償等。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 現在國內外對校園傷害都有很多研究,但我國以前侵權責任問題的認定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特別是學校責任認定不是很清,有時學校沒錯也會承擔責任,學校教育基金流失嚴重,不利于學校為學生提供更學師資,不利于學校的發(fā)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到現在為止不到一年,該法的出臺有效明確的認定學校責任的標準,所以是值得我們去探討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