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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探究--基于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的實證調研
小類:
法律
簡介:
伊斯蘭教清真寺在我國分布之廣,數(shù)量之大,其財產總量可觀。銀川市清真寺較普遍,但其法人資格的屬性卻很少有人能夠說的清楚。為此,我們想通過對清真寺財產所有權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其財產所有權現(xiàn)狀,了解其該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以達明晰宗教場所財產所有權歸屬、尋找宗教場所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定位的目的,進一步探索我國清真寺法人制度,為地方乃至全國宗教場所法人制度的建設提供一套科學的方案。
詳細介紹: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伊斯蘭教清真寺在我國分布之廣,數(shù)量之大,其財產在總量上也相當?shù)目捎^。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人民群眾生活的不斷殷實,作為穆斯林群眾宗教活動產生的清真寺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加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劇,清真寺的拆遷擴建不斷頻繁,設計清真寺的糾紛不斷增多,以及清真寺自身經濟財產管理的矛盾日益凸顯,而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幾乎為空白,有的僅為改革開放初期的政策規(guī)定或散見于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括性規(guī)范,這些都難以適應現(xiàn)在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實際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我們以銀川市區(qū)的清真寺為主,以其他地方清真寺為輔,通過深入的調查走訪,了解清真寺典型案例的現(xiàn)實情況,以及因清真寺財產所有權問題引發(fā)的各種糾紛,加之以詳盡的理論資料為指導,來分析清真寺作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晰宗教場所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尋找宗教場所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社會定位,最終形成初步的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希望以此為地方立法乃至全國宗教場所宗教法人資格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建議。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是為了解決清真寺民事主體資格及財產歸屬問題而建立的清真寺獨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制度,是推進我國宗教事業(yè)和社會發(fā)展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的建立、實施又面臨一系列障礙性因素,我們通過問卷調查與個案訪談相結合,以實地調查資料為依據(jù),對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工作的推行狀況進行調查研究。調查小組通過調查總結發(fā)現(xiàn)了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建立時可能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部分清真寺管理人員整體意識差,個人主義思想嚴重;清真寺財產歸屬不明;部分清真寺“兩證申請”難,雖有登記但沒有明細等問題突出;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不完善,宗教法規(guī)難以執(zhí)行;宗教普法力度不高,宗教法治氛圍不濃,等等。而這些都成為了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建立實施的障礙性因素。 針對這些問題,根據(jù)我們的調查研究結果,我們分兩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建立完善的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加強宗教立法,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制體系;加強宗教普法,營造良好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清真寺法人資格配套制度,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規(guī)程操作。

作品圖片

  •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探究--基于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的實證調研
  •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探究--基于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的實證調研
  •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探究--基于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的實證調研
  •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探究--基于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的實證調研
  •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探究--基于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的實證調研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基于清真寺規(guī)模及財產數(shù)量的不斷擴大,但其民事主體資格及財產屬性法律規(guī)定不明,我們以銀川市區(qū)的清真寺為主,通過深入的調查走訪,了解現(xiàn)狀及典型案例,了解其財產所有權存在的問題,加之以詳盡的理論資料為指導,分析其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從而明晰宗教場所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尋找其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社會定位,最終形成初步的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為地方乃至全國宗教場所宗教法人資格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建議。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乃法律上的財產權問題,我國現(xiàn)行法律、政策存在一定缺陷,宗教場所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故此研究意在于深入《物權法》的實施、促進《民法典》制定、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護宗教場所財產權益、發(fā)揮宗教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我校地處伊斯蘭文化濃郁之地,開展此項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不僅符合我校的辦學目標和學術宗旨,更利于踐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因而更具創(chuàng)新性、實用性。

應用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對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研究的實際應用價值和現(xiàn)實指導意義主要在于彌補現(xiàn)行關于宗教法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漏洞,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解決清真寺因社會發(fā)展而產生的新問題,引導清真寺與經濟建設協(xié)調發(fā)展,充分發(fā)揮清真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地區(qū)立法,保護清真寺團體自養(yǎng)和穆斯林群眾經濟生活的物質基礎,維護清真寺的合法財產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作品摘要

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是為了解決清真寺民事主體資格及財產歸屬問題而建立的清真寺獨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制度,是推進我國宗教事業(yè)和社會發(fā)展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的建立、實施又面臨一系列障礙性因素,在今后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建立、完善時需進一步改進。 本調查以銀川市區(qū)清真寺為例,問卷調查與個案訪談相結合,以實地調查資料為依據(jù),對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工作的推行狀況進行調查研究。調查小組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總結了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建立時可能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部分清真寺管理人員整體意識差,個人主義思想嚴重;清真寺財產歸屬不明;部分清真寺“兩證申請”難,雖有登記但沒有明細等問題突出 ;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不完善,宗教法規(guī)難以執(zhí)行;宗教普法力度不高,宗教法治氛圍不濃 ,等等。而這些都成為了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建立實施的障礙性因素。 針對以上出現(xiàn)的問題,根據(jù)我們的調查研究結果,我們分兩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建立完善的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加強宗教立法,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制體系;加強宗教普法,營造良好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清真寺法人資格配套制度,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規(guī)程操作。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2011年5月7日獲北方民族大學第七屆“挑戰(zhàn)杯”打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一等獎

參考文獻

[1]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研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講話[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中國物權法草案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3]孫憲忠:論物權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4]佟柔:中國民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5]馬俊駒:法人制度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6]王利明: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7]劉子平:中國宗教財產權問題探討[DB/OL] [8]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M].賀衛(wèi)方,高鴻鈞,張志銘,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調查方式

走訪、問卷、現(xiàn)場采訪、人員介紹、個別交談、親臨實踐、圖片及照片、書報刊物、統(tǒng)計報表 、集體組織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在社會主義法治高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社科院和高校都傾注了相當?shù)木ψ诮谭ㄈ速Y格制度進行調查研究,以期使宗教活動場所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因此,目前我國法學界對宗教場所法人資格制度的某一方面的研究可謂是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相關文獻如下: 【1】王連合、華熱?多杰:《宗教組織的內涵和外延——宗教組織財產所有權性質研究之一》 【2】華熱?多杰:《我國歷史上各宗教組織的財產所有權狀況——宗教組織財產所有權性質研究之二》 【3】劉子平:《中國宗教財產權問題探討》,佛山中院民五庭 【4】童之偉:《地方政府投資宗教項目涉及的法律法律問題——三亞南山觀音圣像建設與政教關系學術座座談會紀要》,載《法學》2005年11月。 【5】馬俊駒著:《法人制度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59頁。 【6】孫憲忠:《財團法人財產所有權和宗教財產歸屬問題》,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5期。 雖然對宗教場所法人資格制度的研究已嶄露頭角,但在整體的問題上還是不夠深入,很多都是泛泛而談或者是“坐而論道”,缺乏實證的研究和分析,即使引用的資料也都過于陳舊。學者對宗教場所法人資格制度的研究僅限于宗教法人資格制度的某一方面(如財產歸屬問題的研究),卻不能更好的提綱挈領。本文通過對伊斯蘭教清真寺法人資格制度的調查研究,最終撰寫論文,形成一套能夠建立宗教法人資格制度的科學方案,以此來彌補關于宗教場所財產所有權的現(xiàn)行法律、政策的缺陷,促進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進程,建立完善的宗教法人制度,深入貫徹落實《物權法》以及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推動國家建立《民法典》的進程,解決宗教場所財產因城市建設、舊改拆遷、商業(yè)化利用等現(xiàn)狀而產生的新問題,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諧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宗教對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保護宗教團體自養(yǎng)和宗教教職人員經濟生活的物質基礎,緩解宗教在社會中因財產所有權及其延伸的訴訟主體等問題而產生的矛盾,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促進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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