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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林權登記的現(xiàn)實困境與制度創(chuàng)新
小類:
法律
簡介:
關注林權登記制度,源于集體林權改革實踐的需要。完善的林權登記制度不僅能夠為林權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也有利于完成林權的物權化和法定化,解決物權法定原則帶來的理論障礙。通過調研我們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的林權登記制度存在著法律困境和實踐操作難題。為了完善林權登記制度,我們提出應當重塑林權登記的內容,明確林權登記的法律效力,統(tǒng)一林權登記的登記類型,跟進配套措施,以鞏固集體林權改革的成果。
詳細介紹:
林權登記制度,源于集體林權改革實踐的需要。完善的林權登記制度不僅能夠為林權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也有利于完成林權的物權化和法定化,使林權登記回歸私法本質,解決物權法定原則帶來的理論障礙。通過走訪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司法實務機關,深入福建林區(qū)實地調研,現(xiàn)場采訪林區(qū)林農,研究司法判例,梳理法律關系等途徑,我們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的林權登記制度存在著法律困境和實踐操作難題。為了完善林權登記制度,我們提出:第一,應當重塑林權登記的內容,以林權的權利體系為基礎,依照林權的權利體系所包含的具體權利類型---森林經營權、林木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三項確立林權登記內容的基礎體系。第二,明確林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在確定林權登記模式為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基礎上,賦予林權登記對抗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的法律效力。第三,統(tǒng)一林權登記的登記類型,厘清各項登記類型的具體內涵,吸收預告登記和異議登記兩項登記類型為林權登記類型的基本內容。林權登記制度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為了使登記制度能夠發(fā)揮實效,可以通過引入審查程序的責任分擔機制,培育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中介組織,建立專業(yè)的林業(yè)勘驗調查隊伍等途徑完善配套措施,以鞏固集體林權改革的成果。

作品圖片

  • 林權登記的現(xiàn)實困境與制度創(chuàng)新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第一,做好前期理論準備,深入林改第一線進行調查研究,說明林權登記對于集體林權改革的實踐意義和理論價值。 第二,反思與評介,通過梳理現(xiàn)行關于林權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地規(guī)范,總結出目前林權登記規(guī)范的不足和登記操作上的缺陷。 第三,借鑒與啟示,提出林權登記內容的權利體系構建的思路。 第四,完善與創(chuàng)新,以不動產登記制度原理為基礎,明確林權登記的法律效力,統(tǒng)一林權登記的類型。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第一,作品選取的調查樣本具有代表性,福建省為集體林權改革的試點省份,是首個以地方性法規(guī)形式出臺《林權登記條例》的省份,其林改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先進性和推廣性,本文選其為調查樣本,調查數(shù)據(jù)詳實。 第二,選題的先進及獨特之處有二點,一為選題契合改革實踐之需,作品總結出改革實踐對法律制度的需求所在。二為林權登記內容的構建,提出以林權權利體系構建林權登記的內容,觀點具有創(chuàng)新性。

應用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第一,林權改革中遇到的實踐難題與登記制度緊密相關,解決好登記的理論問題,將有助于推動集體林權改革向縱深發(fā)展的進一步發(fā)展。第二,現(xiàn)有關于林權登記的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抽象,實際操作性不強,而對于林權登記的制度理論研究也尚未引起法學界充分的重視,給本文所作的林權登記制度研究留下了探討的空間。第三,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正在制定當中,通過對林權登記課題的探討,有助于為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作出積極的貢獻。

作品摘要

林權登記是國家林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或法律規(guī)定,依法將有關申請人因森林資源開發(fā)利用所產生的用益物權以及物權變動的事項記載于林權登記簿,并由此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登記制度。從實踐需求上看,林權登記制度有助于規(guī)范林權交易規(guī)則;從理論價值上看,林權登記制度能夠滿足物權公示的要求,有助于解決因物權法定原則對林權保護造成的理論障礙,從而有效地維護林權人的合法利益。 通過調研發(fā)現(xiàn),我國的林權登記規(guī)范缺少統(tǒng)一的制度構建,存在效力等級低,權威性不足,適用范圍有限的局限;《物權法》作為實體法,其對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都相對原則,而林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具有周期長、流轉性強等鮮明的特性,需要更加細化的具體規(guī)則配套跟進。通過走訪實務部門調查取證、運用歸納總結的方法,本文提出林權登記的內容應按照林權的具體權利類型---森林經營權、林木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三項作為林權登記內容的基礎體系。在確定林權登記模式為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基礎上,賦予林權登記對抗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的法律效力。同時,在登記類型的設置上,應統(tǒng)一登記類型,吸收預告登記和異議登記的類型,以鞏固集體林權改革成果。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本作品的部分內容(林權登記內容及法律效力部分)于2009年9月發(fā)表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本文于福建省人大法工委主辦的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立法調研會上做發(fā)表交流。 本文于福建省林業(yè)廳主辦的“集體林權改革法律問題研討會”上發(fā)表宣讀。

參考文獻

1、馬栩生.登記公信力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李昊,常鵬翱,葉金強,高潤恒.不動產登記程序的制度建構[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3、徐平主編. 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釋義[M].海峽出版集團福建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 4、常鵬翱.林業(yè)物權變動的規(guī)范架構——中國法律經驗的總結與評析[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5、周珂.論我國林業(yè)物權的體系構造[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6、林旭霞,張冬梅.論林權的法律構造[J].政法論壇,2008,5. 7、張冬梅.完善林權登記的若干基礎問題研究[J].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9,11(3).

調查方式

走訪、 現(xiàn)場采訪、人員介紹、個別交談、親臨實踐 、會議 、書報刊物 、文件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從理論研究方面看,我國目前尚未有關于林權登記制度的專門論述或著作,然而,理論研究向來為實踐的向導,對林權登記制度的關注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全國開展新一輪集體林權改革的背景下,不斷升溫的林權制度改革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實務界中,各省、市和地區(qū)根據(jù)自身需要紛紛出臺有關林權制度的法規(guī)、政策和文件,民法學界也不乏研討林權問題的成果。研究范圍涉及林權內涵的界定、林權法律特征的概括、林權內容的歸納和類型劃分、林權法律性質和地位的界定等 ,但涉及林權登記制度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見。 現(xiàn)有關于林權問題的研究多停留在對林權的法律性質,權利類型的研究上,而對林權登記制度的理論探討缺乏系統(tǒng)深入的研究,然而,林權作為設定在不動產上的權利,其設立、變更、終止與不動產登記制度密不可分,通過考察現(xiàn)有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理論,并以此為基礎探討林權登記制度的完善。從現(xiàn)在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看,當前各國的登記模式主要有三種:契約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托倫斯登記制度。我國采取怎樣的模式,是不是要參照某一模式,至今沒有定論,這也給林權登記留下了探討的空間。關于登記的內容,契約登記制登記的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狀態(tài)。即不僅登記不動產物權的現(xiàn)在狀態(tài),而且也登記物權變動事項。權利登記制登記以權利的靜態(tài)為主。登記簿先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現(xiàn)在狀態(tài),再及于權利的變動情況。托倫斯登記制登記的是權利狀態(tài),對設有權利負擔,應為負擔登記。已登記的權利設定他項權利時,應辦理他項權利設定變更登記。關于登記效力問題,各國法律對不動產(主要是土地)登記效力的規(guī)定各不相同,學者們的理解也不同,目前的理論成果認為登記的效力模式主要有兩種類型:其一是登記對抗主義,其認為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其二是登記生效主義。登記生效主義認為,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fā)生變動。關于登記的類型,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不動產物權登記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從登記管理的角度,不動產登記分為總登記與變動登記;依不動產物權類型,不動產登記分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與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依不動產類型的不同,不動產物權登記可分為土地物權登記、房屋物權登記、礦產物權登記等,各種登記類型之間在功能上是互相補充、相互依托的。以上研究成果為本課題提供了理論研究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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