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項目名稱:
- 行政處罰中公眾參與原則的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基于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調研
- 小類:
- 法律
- 簡介:
- 在強調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公眾參與制度是促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陽光運行,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平、公開重要機制。本作品以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為調研對象,對該制度運行現狀進行了全面和細致地調研,指出其在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中的重要價值。為了有效地在全國推廣該制度,最大化地發(fā)揮該制度的潛在效能,作品全面分析了該制度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而結合先進理念,對群眾公議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 詳細介紹:
-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保障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憲法權利,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陽光運行,推進行政處罰公正、公平、公開。2010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在行政處罰中創(chuàng)造性的引入公眾參與機制即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這項制度推行后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課題組歷時一年,對行政處罰公議制度進行了全面詳細的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首先說明了調研的基本情況?;厩闆r從調研主題的提出、樣本的選擇和調研的基本方法三個方面加以介紹,從而表明課題組選取的主題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研方法的多樣性和創(chuàng)新性。特別是在調研過程中,課題組獲得了不少公議案件的卷宗,對典型案件進行了分析整理。 其次介紹了行政處罰公議制度的運行和現狀。在這部分,課題組用圖表全面而生動詮釋了群眾公議制度的運行程序和價值。尤其是用效益分析的方法計算了行政處罰公議制度的運行成本,并提出了公正與效率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展示了行政機關、群眾公議員、一般群眾對群眾公議制度的認識。 再次詳細的列出了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議。其中不少建議在實踐中已被行政機關采用。 最后,報告從實踐和理論層面分析了群眾公議制度推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進而提出了具體的推廣舉措,希望該制度在中國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群眾公議制度的內涵和創(chuàng)新性: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是指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實行群眾公議,即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案件卷宗材料及處罰的初步意見提交群眾公議團,由群眾公開評議,并形成公議意見,作為處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據 。未經群眾公議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原則上不得作出處罰決定。第一,群眾公議制度是對行政權力監(jiān)督方式的一次創(chuàng)新。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是前置于行政處罰決定的,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事后監(jiān)督機制相比,群眾公議制度是一種事中監(jiān)督方式。這種前置監(jiān)督方式是對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透明監(jiān)督,它有助于減少行政糾紛,提高行政處罰的公信力。第二,群眾公議制度是社會對行政權控制的一次創(chuàng)新。制約行政權力有兩種方式:一是以立法權、司法權等公權力制約行政權力;一種是以社會制約權力,即社會制衡。行政處罰公議機制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制衡機制,它的設立根源類似于西方的陪審團制度,是通過在行政權力的運用過程中加入社會控制力量,引入第三者因素來監(jiān)督行政權的運行,發(fā)揮社會公信評價機制的作用,對行政處罰權的運用在程序上加以控制。第三,群眾公議制度是程序性權利的一次擴張。程序性權利是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長期法律實踐所形成的程序性權利一般包括聽證權、平等對待權、程序抵抗權、申訴權、要求說明理由權、要求中立裁判權等,公議機制的產生,客觀上在行政處罰領域給予了當事人一項新的權利,即公議請求權,它是程序性權利的擴張,能夠有效地制約行政處罰案件裁決者權力行使的恣意,促進和保障程序公平和實體公正,是行政法治文明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最后,群眾公議制度是公眾參與原則的一次創(chuàng)新,群眾公議員的加入增強了對公共利益的評判基礎,打破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壟斷裁判,為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提供了新的路徑。 取得的成果:1、2011年3月,本課題組在《決策與信息》發(fā)表《行政處罰中公眾參與原則的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基于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調研》論文; 2、2011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法制辦對本作品出具了書面證明; 3、2011年5月,本課題組報告被安徽省級行政機關期刊《安徽法學》刊用。 4、2011年5月,本課題組的調研報告《行政處罰中公眾參與原則的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基于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調研》經專家評審,榮獲省級大學生課外學術作品競賽特等獎。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 1.撰寫目的: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作為合肥市落實公眾參與原則,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陽光運行的一項創(chuàng)新制度,已取得良好的實踐成果。如何完善現行群眾公議制度以期在全國推廣,是本文所探討和解決的問題。2.基本思路:課題組對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四個試行機關進行調研,明確了群眾公議制度的運行現狀,指出群眾公議制度的現存問題。在此基礎上結合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對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 (1)研究視角的前沿性。本文通過對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這一全國首創(chuàng)制度的深入分析研究,指出在行政處罰中引入公眾參與的創(chuàng)新意義、存在問題及相應解決方案。(2)研究內容的現實性。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陽光運行,落實公眾參與機制,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平,公開是我國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重要議題。(3)研究方法的科學性。本文通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采用調查問卷、座談會、案件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進行研究。
應用價值和現實意義
- 對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研究不僅有助于了解群眾公議制度的運行現狀,取得成效及存在問題,更有助于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綜合的解決方案,為行政機關有效實施并推廣群眾公議制度創(chuàng)造條件,為公眾拓寬參與渠道提供便利,進而更有利于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陽光運行,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平,公開。同時對于我國的民主法治社會建設也大有裨益。
作品摘要
-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公眾參與是促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陽光運行,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平、公開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機制。安徽省合肥市在建設民主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對公眾參與機制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推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陽光執(zhí)法”新模式——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本報告以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為調研對象,對該制度進行了全面和細致的調研。在此基礎上,本報告對該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指出了其不僅在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中具有重大價值,而且也是一種創(chuàng)新的社會管理方法。同時,為了有效地在全國試行或推廣該制度,最大化地發(fā)揮該制度的潛在效能,本報告還全面分析了該制度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而結合先進的理念和創(chuàng)新機制,對群眾公議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 1、2011年3月,本課題組在《決策與信息》發(fā)表《行政處罰中公眾參與原則的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基于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調研》論文; 2、2011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法制辦對本作品出具了書面證明; 3、2011年5月,本課題組報告被安徽省級行政機關期刊《安徽法學》刊用。 4、2011年5月,課題組的調研報告《行政處罰中公眾參與原則的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基于合肥市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調研》經專家評審,榮獲省級大學生課外學術作品競賽特等獎。
參考文獻
- [1]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07年10月15日. [2] 王英津:《論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濫用防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3]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54頁. [4] 江必新、李春燕:《公眾參與趨勢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挑戰(zhàn)》,《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 [5] (美)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 何包鋼, 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頁. [6] 《合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二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2011年1月27日。 [7] [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66頁. [8][美]路易斯.D.布蘭代斯(Louis D.Brandeis):《他人的錢財》(Other People’s Money),1933年,第62頁。 [9]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頁. [10] 胡穗等:《試論和諧政府構建路徑的兩種社會制衡模式》,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8年第4期。
調查方式
- 1、走訪;2、問卷;3、現場采訪;4、人員介紹 ;5、個別交談;6、親臨實踐;7、會議;8、圖片、照片;9、書報刊物;10統計報表;11、影視資料;12、文件;13、集體組織。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法的核心內容之一。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抽象性和原則性,以及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變化性,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必要和正當的。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所有的權力一樣都容易被濫用,從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何規(guī)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一直是行政法所研究的重點。 (1)國外研究現狀 在現代民主法治較為成熟的國家,一般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相互制約、互相制衡。行政權力能夠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有效制約。特別是不少國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在程序上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了規(guī)范,再加上這些國家有較深厚的法治傳統,所以這些國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情況較少。因此,這些國家在限制行政處罰領域自由裁量權方面的研究尚不是很多。 (2)國內研究現狀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的行政權力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權一直十分強大,而受到的監(jiān)督和制約較少。因此需要借助公眾參與來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步伐不斷加快,為了約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任意行使,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在進行有益的探索,這幾年不少地方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來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但在行政領域直接引入公眾參與制度的尚屬少見。2010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創(chuàng)立陽光執(zhí)法模式,在行政處罰領域引入公眾參與以此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因此,行政處罰群眾參與制度尚屬一項很新的制度,各界對此方面的研究幾乎處于空白狀態(tài)。 總的來說,就現階段而言,國內外對通過公眾直接參與行政執(zhí)法過程的方式制約自由裁量權的研究尚不是很多。國內雖然有些地方進行了探索,但實行的地方較少,運行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更重要的是這些制度沒有上升為法定程序。因此,團隊希望通過自身的實際調研,針對該項制度的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見,使其能在國家立法中有所體現,最終向全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