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項目名稱:
- 探究村民自治中權利和權力的對抗——以包頭市尹六窯村“劃等風波”為例
- 小類:
- 法律
- 簡介:
- 本文以2010年熱點事件內蒙古包頭市尹六窯村把村民劃分等級分割征地補償款為題材,跳開傳統(tǒng)的分析思路另辟蹊徑,在劃分村民權利為自治權利和基本權利的基礎上提出“權利—權力”對抗模式分析,在此模式中按影響村民權利的程度將由村民權利異化為“社會權力”的自治權力侵犯村民權利的情況分為“自治范疇”和“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疇”,進而對需要法律控制范疇提出救濟思考。
- 詳細介紹:
- 本文首先通過對熱點問題尹六窯村“劃等風波”前因后果的報道及該事件對村民權利造成的影響進行介紹。接著,由小到大,以一個具體事件中所展現(xiàn)的村民財產權、人身權與村委會、村民決議所代表的社會權力之間的矛盾、沖突為起點,上升到理論層面展開分析:1)對公民權利進行兩分——基本權利和村民自治權利,其中2)村民自治需要權利的集中行使,這樣就需要村民通過讓渡村民自治權利締結一個微縮的“社會契約”—將個人利益和意志上升為整體的利益和意志的過程,3)權利集合行使因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異化為“社會權力”,其行使理應在村民自治權利讓渡的范疇內即“自治范疇”,內部的沖突矛盾可尋求內部救濟,但超出權利讓渡范圍的行使就屬于“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疇”,內部救濟顯然不足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就需要外部救濟介入,最有效的當屬法律救濟。其次,因為權利和權力的對抗是個極其宏大的問題,它關涉法治又不止于法治,我們對解決二者間的沖突和矛盾很難直接找出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但關懷理論更要面對現(xiàn)實,我們還是可以為其解決提供幾點思考,主要包括立法上的建議;司法上的建議:a)財產的分配問題進入民事訴訟,b)借鑒國外的憲法訴訟保障少數(shù)人權利防止“多數(shù)人暴政”,c)社會公權力的行使納入行政訴訟范疇的假設;行政方面的救濟建議,提高基層政權對村民會議和村委會行為的有效性、合法性監(jiān)督指導;充分發(fā)揮黨組織的核心領導作用。最后,為尹六窯村“劃等風波”提供具體解決建議。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 目的:提出新的“權利—權力”分析框架,理順村自治中村民權利和自治權的關系,也為廣泛的社會權力和公民權利間的沖突提出新的分析范式?;舅悸穉介紹尹村“劃等風波”以及其對村民權利產生的影響;b闡述“權利”上升到“權力”的過程,提出“權利—權力”分析框架;c提出幾點解決村民自治中“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疇”的“權利—權力”沖突的思考;d為尹六窯村的“劃等風波”的解決提供幾點意見。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 獨特性:選題新穎,對尹村劃等事件多為表面報道尚無分析背后沖突矛盾的;提出新的“權利—權力”分析框架;寫作思路新穎:具體事件—理論分析—可行性措施—具體事件的解決,“小大小”的模式不僅關注選取事件也為類似事件分析提供思路??茖W性:實地調研深入了解尹六窯村“劃等風波”,客觀嚴謹,具有科學性;調研手段科學、合理;提出的“權利—權力”分析框架是以先進中外理論成果為基礎。
應用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 實際應用價值呈多元化趨勢:a城市化進程使農村占地頻繁,補償款分配關乎農民切身利益,其中村民自治權的行使對村民權利的侵犯屢見不鮮,本文在分析此種侵犯的基礎上提供解決意見;b為村民自治中遇到的其他類似的侵犯村民基本權利的情形提供分析思路;c在當今社會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社會公權力的行使,如自治團體、協(xié)會等,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時提供了分析框架和解決意見;d增強村民法律意識,保障其基本權利。
作品摘要
- 我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在自治過程中村民不僅有“政治權利”色彩的自治權,更是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為方便自治實現(xiàn)農村秩序,村民的自治權現(xiàn)實上需要集合行使,通過讓渡并發(fā)生質變成為一種對村民有一定“強制力”的社會權力,此種“權力”根據(jù)對村民權利的影響程度可分為屬于“自治范疇”和“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疇”。當自治權力的行使侵犯到村民的自治權,可通過內部機制得以救濟;當權力的行使超出公民讓渡的范圍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權利時,因為基本權利乃公民不可剝奪的保留權利應由國家憲法予以保障,基本權利和自治權力之間的沖突對抗一定程度上也代表著國家權力和自治權力之間的對抗,此時就必然需要外部手段加以救濟,其中法律途徑最為有效和根本。因為所涉及的問題過于宏大唯恐提出的解決措施流于形式而失去應有的價值,故提出的思考關于立法、司法、行政的某個方面。其中憲法訴訟方式來解決村民權利受到自治權力的侵犯較有啟發(fā)意義,憲法訴訟跳開了困擾人們的“侵犯權”的性質界定,而是著眼于為公民基本權利受侵犯時提供填補性、最終性的保障。文章最后再次回歸到尹六窯村劃等分割征地補償款的具體案例上,提出解決建議。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 無
參考文獻
- 1 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 2 郭道暉:論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法制與社會發(fā)展,1995(2)。 3 何澤中:《當代中國村民自治》,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 王禹:《我國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 5 謝明:淺析村民自治權,法制與經(jīng)濟,2008(7)。 6 張千帆 著:《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 7 胡肖華:憲法訴訟原論,[M],法律出版社,2002年。 8 鄭賢君:《基本權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9 陳純柱:《村民權利的憲政審視》,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調查方式
- 走訪 現(xiàn)場采訪 個別交談親臨實踐 圖片、照片 書報刊物 影視資料 文件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 村民自治是我國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創(chuàng)造性制度,相關研究在國內較為多見。就目前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成果而言,其大多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村民自治與基層政權的關系;一個是村委會侵犯村民權利時如何救濟。當前對于村民自治權行使對村民的影響的分析基本都停留在就事論事的層面,不是只對具體事件加以分析,就是按照傳統(tǒng)的分析方式單一的劃定行為性質加以探討。本文的獨創(chuàng)之處在于文章提出了新的分析模式“權利—權力”,將村民自治中村民自治權侵犯到村民權利按照讓渡范圍和程度將行為劃分為“自治的范疇”和“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疇”,再按照劃分的范疇對其提出解決路徑的思考。此模式的提出不僅旨在解決村民自治中“權”的問題,對于類似的社會權力的行使也有極強的適用性,當前還沒有同類研究。盡管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是首次提出,但是就整體內容而言沒有人的研究不是建立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文章提出的框架中一個較為重要的點是將變異后的村民自治權納入社會權力的范疇,而社會權利的相關內容當前還屬熱點研究。我國最早提出關于社會權力的研究的是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顧問、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郭道暉教授。社會權力是郭教授所開創(chuàng)的獨特的研究領域,文獻檢索表明中國期刊上第一篇提出社會權力概念并加以分析研究的論文就出自郭道暉教授之手,論文文發(fā)表5 年以后,才有第二篇類似主題的文章面世。又過了4 年,社會權力的論著才開始多起來。作為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大家的郭教授還著有《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一書,其理論勇氣和對人的自由的執(zhí)著追求,法學界有口皆碑,他在法理學和憲法學的諸多方面都有獨到的建樹,為同行所敬佩,其社會權力理論更是聲名遠播。目前關于社會權力研究的論文有近百篇,但是其中扛鼎的無疑都是郭道暉教授的理論。另一個值得提及的就是在文章分析“權利—權力”框架后所提出的解決沖突對抗的思考,其中較為重要的一個就是憲法訴訟。憲法訴訟在英美、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悠久歷史,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有著最后屏障的作用。但對于當前我國來說是個舶來品,國內研究較多的是湘潭大學的胡肖華教授。村民決議侵犯村民權利其實就是一個微縮的民主模式內的“多數(shù)人暴政”,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不太合適,本文建議采用憲法訴訟方式來解決,當然至于我國有無憲法訴訟的存在還在探討中,但理論先行總是有益的。